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889,201605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陳為賢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黃鈺如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