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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28號
抗 告 人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2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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