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1944,2016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睦鄰(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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