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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楊欽明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林依雯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黃奕東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瑜朗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80條);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宋汝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陳瑜朗,惟被告之現任代表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瑜朗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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