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
原 告 石生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憲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麗娥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詩璋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20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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