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344,2016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紅象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東諺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黃任顯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朱月如
張十力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書主文第一行「原處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