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張大光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張哲琛(部長)
訴訟代理人 高玉燕
張晏榕(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璧煌(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4 日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608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4年9 月4 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4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