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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林粮壹
即 抗告 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6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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