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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6號
抗 告 人 邱吉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9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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