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添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林煜騰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范貴玉
訴訟代理人 李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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