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831,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三三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Seo Inbok(徐仁福)(董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 小時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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