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950,20151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代 表 人 朱思戎(區長)
訴訟代理人 袁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筠嶸園藝景觀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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