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4,訴,986,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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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事實概要:
  4. 二、本件原告主張:
  5. (一)甲審查委員之審查專業與審查推論有嚴重缺失,其不僅「
  6. (二)甲審查委員對參考著作發表於國外期刊(EI、SCI以及SS
  7. (三)綜上所述,聲明求為判決:
  8. 三、本件被告抗辯:
  9. (一)被告就審查委員之遴選,係送請簽審顧問就送審人教師資
  10. (二)因原告對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之論點及評語,提出說明與佐
  11. (三)綜觀上述審查意見可知,甲審查委員秉持學術專業給予具
  12. (四)被告辦理大專院校教師之資格審查,皆遵循明定之法令規
  13. (五)綜上所述,聲明求為判決:
  14.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被告以原處分審定原告未獲通過教授升等
  15. 五、本院之判斷:
  16. (一)按「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
  17. (二)又按「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
  18. (三)再被告並依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6條規定,就複審作業之
  19. (四)復按被告所屬學審會簽審顧問遴聘原則(下稱簽審顧問遴
  20. (五)另按教師資格審定以著作送審查,被告遴選之審查委員是
  21. (六)本院經核原處分並無違誤,玆分述如下:
  22. (七)原告主張:甲審查委員之審查專業與審查推論有嚴重缺失
  23.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本件被告所為原處分
  24.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
  2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6.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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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86號
104年10月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東正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李玫玲
洪至良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8日臺教法㈢字第1040025737號申訴評議,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係○○○○○○○○大學副教授,由該校以民國(下同)103 年3 月6 日○○人字第1030002313號函報被告申請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為教授。

案經被告洽請原告送審專門著作相關所屬領域(商-商管類)之簽審顧問按規定就專業領域之考量推薦3 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為2 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之分數,1 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之分數。

本件未獲2 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故本件審查結果為未通過。

被告爰以104 年1 月20日臺教高㈤字第1040008602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大學本件原告未獲通過教授升等資格。

原告不服,提起申訴,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甲審查委員之審查專業與審查推論有嚴重缺失,其不僅「錯指」原告代表作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且對「陳述上衝突」之指陳亦僅拼湊原告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之部分文字,而遽下不當認定:1.甲審查委員在申訴評議中回覆:「故未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由此回覆已顯示甲審查委員已自認原告「未」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足見其審查推論有嚴重缺失且未充分審閱原告代表作,而完全不察Table 2 & 3分析目的在於檢測受測者實驗前生理參數無顯著差異,亦即接受虛無假設而非接受對立假設,竟然質疑結果之可信度。

接受虛無假設或拒絕虛無假設,是最任何研究者最基本的應有能力,此錯誤不僅突顯其專業審查能力有嚴重缺失,亦顯見審查過程極為不用心,漠視審查結論足以侵害原告重大權益。

2.原告代表作以英文撰寫,甲審查委員所稱「二者間陳述具衝突性」,完全未充分審閱原告代表作,僅依原告送審時所提供代表作之中文研究特色簡要說明,並摘錄片斷文字,斷下結論;

原告代表作摘要清楚陳明「The purpose ofthis study was to examine the physiological effects of long-hour online gaming from an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 (ANS )perspective . 」,亦即以生理效應為主要探討的因變數。

NASA-TLX問卷是衡量遊戲負荷,屬於調節變數之衡量。

原告代表作最終目的是衡量不同性別遊戲者於不同認知負荷時,在生理效應上的差異,由原告代表作Table5之檢定,即可清楚獲得佐證;

由完整的「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之研究概要及研究創新與貢獻整體說明,即可清楚瞭解原告代表作主要探討因變數為生理效應,所做之創新是改變過往研究以問卷方式探討生理效應,而改以心率變異方式衡量生理效應;

綜合原告代表作與完整的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可清楚判明原告代表作所毫無甲審查委員所稱「陳述上衝突」,更顯見甲審查委員輕率的斷章取義,未充分審閱原告代表作而誤認衡量因變數(生理效應)之方法與衡量調節變數(遊戲負荷)之方法為同一主體,才會得到「陳述具衝突性」的錯誤結論,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不客觀公平之評量態度,對原告之資格與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3.錯誤審查立論獲致偏差審查結論:甲審查委員所下結論是基於前述2 大審查主張,然而立論基礎已有嚴重瑕疵,亦即原告升等的不符條件自始不存在,其審查結論已失可信度與正確性。

(二)甲審查委員對參考著作發表於國外期刊(EI、SCI 以及SSCI等級期刊)亦有錯誤之審查論點:原告向被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提交申訴書,已引用刊登於資訊管理領域前3名知名國際期刊之Berthon etal .(2002)觀點,說明「理論創新固然是研究的重點之一,但經由情境(context )、方法(method)以及理論(theory)的延伸(extension )或結合而發掘出研究空間(research space),亦是可行的途徑」原告相關參考著作均屬理論之結合,而代表作更是改變傳統問卷方式,而以心率變異衡量衡量線上遊戲玩家之生理效應,創新性不容質疑;

又「著作所使用統計分析方法屬於驗證性因素分析,而非進行驗證性研究,是以所蒐集實證資料,檢測(或驗證)所提出模式。」

甲審查委員於本件申訴評議中,未就原告這2 點說明提出任何回應。

(三)綜上所述,聲明求為判決:1.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對於原告103 年3 月6 日之申請事件,應作成准予原告升等為教授資格之行政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被告抗辯:

(一)被告就審查委員之遴選,係送請簽審顧問就送審人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載之所屬學術領域、送審人相關學經歷背景、任教科目、代表著作摘要及前一等級之後暨7 年內參考著作內容等,作一綜合性之評估。

被告依據簽審顧問建議所送之3 位學者專家均為該學術領域之教授,於程序及專長上並無不當。

甲審查委員評定不及格,審查意見略以,如果以論文內容品質與深度來說,原告在學術研究上並無任何理論的創新,僅作微幅的修改,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及多元性,原告在學術領域尚未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尚難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旨在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評審作業係由審查委員獨立進行,且均係依其學術專業及實務經驗,就原告所提著作是否達到教授水準作一綜合評斷。

(二)因原告對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之論點及評語,提出說明與佐證,爰將原告申訴書及著作,再送請甲審查委員重新檢視,審查委員仍維持不及格分數。

甲審查委員補充審查意見略以:1.原告所提Experiment-wise error 的發生是在虛無假設為真實時,而原告實驗前的各種生理特徵並無顯著差異,故未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

基本上以independentt and Mann-Whitney U test 去測試,會使αE=P 因比較的變數數目逐漸膨脹,產生型一誤差的膨脹,建議使用Hotelling's T2的統計測試方法。

2.原告於其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的「研究創新與貢獻」(p7),第1 點提及⑴有別於多數採用主觀心理評量的問卷調查法,本研究才採用非侵入式偵測心率變異的方式,衡量自律神經的平衡狀態:然原告對遊戲負荷又以主觀的心理認知NASA-TLX去衡量,因此二者間陳述具衝突性。

3.綜合以上審查,原告在學術領域尚未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尚難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

(三)綜觀上述審查意見可知,甲審查委員秉持學術專業給予具體說明不通過之理由,並指出「無特殊創見」及「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等缺點;

另乙審查委員亦指出「無特殊創見」、「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及「析論欠深入」等缺點,未能通過教授審查基準「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四)被告辦理大專院校教師之資格審查,皆遵循明定之法令規章及作業程序辦理,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文之意旨: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被告對於教師資格之學術專業審查意見予以充分尊重並作為審定結果之依據,以維持為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所定之教師資格審查制度。

(五)綜上所述,聲明求為判決: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被告以原處分審定原告未獲通過教授升等資格,有無違誤?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1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第2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

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

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 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3 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2 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1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2 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第2項)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亦分別為教師法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所明定。

(二)又按「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經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闡述綦詳。

被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10條授權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下稱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依該辦法第23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

同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

同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本部複審作業,規定如下:……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同辦法第26條規定:「本部辦理複審時,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基準,由本部定之。」

同辦法第27條前段規定:「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本部1 次送3 位學者專家審查……」同辦法第28條規定:「(第1項)本部辦理複審時,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70分為及格,未達70者為不及格。

(第2項)任教學校採計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者,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70及學校所報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分數。

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65分者,以65分為及格底線分數。

(第3項)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式,以評分總分100 分為滿分計算,學校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20至百分之30範圍內,於學校章則定之。」

同辦法第29條規定:「(第1項)本部辦理複審時,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其審查結果,2 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第2項)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1 人至3 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同辦法第31條規定:「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

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同辦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送審等級之教師證書。」

已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所揭示之專業評量原則,訂定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審查之程序。

(三)再被告並依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6條規定,就複審作業之評審項目及基準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供所聘之學者專家填載,以求審查者能據其專業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其中就人文社會等類科送審等級為「教授」者之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載明審查評定基準乃「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而就其送審之代表著作(5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列出評分項目「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學術或應用價值」各項占分比率依序為10%、5 %、20%、25%,再加計「7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占40%之評分結果,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為70分;

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以「(70-教學服務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占比重(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分)」,附註並載明:「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2.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7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包含代表著作(5 年內前一等級);

……」另於(乙表)訂有「審查意見」乙欄,說明「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建議另以A4紙電腦打字。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

,再於「優點」方面細分:「內容充實見解創新」、「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研究能力佳」、「取材豐富組織嚴謹」、「7 年內(含代表著作5 年內)研究成果優良」、「其他」各欄;

「缺點」方面細分:「無特殊創見」、「學術性不高」、「實用價值不高」、「無獨立研究能力」、「7 年內(含代表著作5 年內)研究成績差」、「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不符合該類科學學術論文寫作格式」、「析論欠深入」、「內容不完整」、「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代表著作屬學術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其他」各欄,另「總評」方面列出「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ˍ分。

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

二、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著作屬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等3 項之一,依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37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見不可閱覽卷)經核尚符母法立法意旨,而未逾授權範圍,無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意旨,且無濫用權力等違法瑕疵,學者專家於升等評量時自得以之為據。

是審查委員應就其所為審查,本於專業作全面性之綜合判斷。

又關於行政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審查權範圍如何?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749 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判例要旨:「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

受理此類決定所生爭議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對該決定之作成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具有審查權,自得依行政救濟程序予以審理。」

所揭示之審查法則。

(四)復按被告所屬學審會簽審顧問遴聘原則(下稱簽審顧問遴聘原則)規定:「一、……簽審顧問之聘任事涉著作審查品質及行政效能,……經審慎研議後,擬定簽審顧問之遴聘原則。

二、簽審顧問遴聘原則擬定如下:(一)簽審顧問之聘任採一年一聘,得連任一次。

其人選以資深教授或中央研究員為原則。

(二)同一類科以聘任兩名以上顧問為原則,且應具備不同學術專長。

惟該類科若每一年度送審人數均少於十人,則聘任一名顧問。」

另被告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下稱審查委員遴選原則)規定:「一、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二、審查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

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三、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

必要時亦得遴選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但其成就具備公認教授水準擔任之,包括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或與產業相關之研究機構相當教授級之研究員。

……」經核上開簽審顧問遴聘原則及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均係被告本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為執行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之必要,對於教師以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應如何遴聘簽審顧問及遴選審查委員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補充性規定,並未逾越前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之規範意旨及限度,自得適用。

(五)另按教師資格審定以著作送審查,被告遴選之審查委員是否為教師送審著作所屬領域之學者專家,攸關審查程序是否合法,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意旨,即應予以究明,是被告辦理原告申請教授資格審定之複審作業,應依原告送審之全部著作內容所屬主要領域專長項目,遴選具「相同」或「相近」領域專長之複審委員審查原告之送審著作,而依上引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2款之規定,以專門著作送審者,被告遴選複審委員之程序,係由被告聘請該著作所屬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進行複審;

且複審委員與原告送審著作是否為「相同」或「相近」之學術專長領域,具有高度之專業性,核屬於簽審顧問之專業判斷,故除非能證明簽審顧問於審查推薦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違法情形;

或提出具有專業學術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認定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本院經核原處分並無違誤,玆分述如下:1.經查:本件原告申請以專門著作送審教授資格審查,經被告依前揭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規定,按原告之送審專門著作所屬領域(原告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填載之所屬學術領域為:商-商管類;

審查類科為:人文社會)歸類後,送請該學術領域簽審顧問,依據原告相關學經歷背景、任教科目、代表成果摘要及7年內參考著作等為綜合性之評估後,推薦該學術領域之3位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經本院檢視原處分卷附資料,認為該3 位專家學者之專業背景及學術專長領域核與本件原告所屬學術領域尚無不符。

2.次查:本件審查結果為2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之分數(按:皆未達65分),1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之分數,依前揭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7條、第28條及第29條等規定,本件審定結果為不通過。

3.又查:本院綜觀本件審查意見表,審查人就原告之專門著作是否符合擬申請升等教授等級之教師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的審查評定基準,加以評量,審查人具體陳述其專業領域之見解,分述如下: (1)甲審查人指出:「……如果以論文內容品質與深度來說,申請人(即原告,下同)在學術研究上並無任何理論的創新,僅作微幅的修改,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及多元性,申請人發表的論文,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 一) 國外期刊部分大都著重於收集問卷調查或相關資料後,再做模式的測試或驗證,欠缺相關理論的創新……( 二) 國內期刊部分大多重於個案研究,再做個案研究主題的陳述……多元發散的資料如何收斂,如何三角驗證,如何分析,均無明確的說明,實難說服個案陳述的內容可信度。

……申請人在學術領域尚未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尚難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

等語;

缺點欄勾選無特殊創見、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此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甲表)附於申訴卷可參(見申訴卷不可閱覽部分)。

(2)乙審查人指出:「送審者(按:即原告,下同)之送審主代表著作是從自律神經系統觀點針對長時間使用線上遊戲會對生理參數造成影響的研究;

研究假說包括遊戲類型與遊戲時間是否會對生理參數產生影響;

另外,遊戲負荷是否會影響性別和生理參數之關係。

研究採用現有文獻已驗證過對生理參數的因素,做驗證而已,以論文內容品質及研究深度而言,送審者之主代表著作在學術研究上並無創新及重要的具體貢獻,研究方法也不嚴謹……送審者所發表之期刊論文,除代表著作外,還包括參考著作所列之6篇期刊論文,這些論文注重在醫療照護方面及護生的e 學習及電腦素養等等著作。

送審者未在線上遊戲領域持續性研究,在研究深度及創新上明顯不足,研究品質與成果對學術上的貢獻實在有限。

……送審者在線上遊戲領域之研究尚未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在研究質量、深度、廣度及創新上宜再加強。

故尚未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

等語;

缺點欄勾選無特殊創見、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析論欠深入,此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乙表)附於申訴卷可參(見申訴卷不可閱覽部分)。

4.再查:因原告對審查人審查意見之論點及評語,提出說明與佐證,被告爰將原告申訴書送請甲、乙2 位審查人檢視,分述如下: (1)甲審查人回復略以:「申請人所提Experiment-wise error 的發生是在虛無假設為真實時,而申請人實驗前的各種生理特徵並無顯著差異,故未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

基本上以independent t and Mann-Whitney U test去測試,會使αE=P 因比較的變數數目逐漸膨脹,產生型一誤差的膨脹,建議使用Hotelling's T2的統計測試方法。

……申請人於其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的『研究創新與貢獻』,第一點提及( 1)由別於多數採用主觀心理評量的問卷調查法,本研究才採用非侵入式偵測心率變異的方式,衡量自律神經的平衡狀態:然申請人對遊戲負荷又以主觀的心理認知NASA - TLX去衡量,因此二者間陳述具衝突性。

……申請人在學術領域尚未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尚難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

等語,此有申訴回應意見表附於申訴卷可參(見申訴卷不可閱覽部分)。

(2)乙審查人回復略以:「送審者之送審主代表著作是從自律神經系統觀點針對長時間使用線上遊戲會對生理參數造成影響的研究;

研究假說包括遊戲類型與遊戲時間是否會對生理參數產生影響;

及遊戲負荷是否會影響性別和生理參數之關係。

研究採用現有文獻已驗證過對生理參數的因素,做驗證而已。

……但以升等教授之論文內容品質及研究深度而言,送審者之主代表著作在學術研究上並無創新及重要的具體貢獻,研究方法也不嚴謹。

……本著作尚未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等語,此有申訴回應意見表附於申訴卷可參(見申訴卷不可閱覽部分)。

(3)綜觀上述審查意見可知,甲審查人秉持學術專業給予具體說明不通過之理由,並指出「無特殊創見」及「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等缺點;

又乙審查人亦指出「無特殊創見」、「研究方法與理論基礎均弱」及「析論欠深入」等缺點,未能通過教授審查基準「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5.綜上,被告以原告送審專門著作申請升等教授資格,依複審程序送請所聘該領域簽審委員推薦之3 位學者專家審查結果1 位給予及格,2 位給予不及格,審定不予通過,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乃以原處分通知原告未獲通過教授升等資格審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

(七)原告主張:甲審查委員之審查專業與審查推論有嚴重缺失,其不僅「錯指」原告代表作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且對「陳述上衝突」之指陳亦僅拼湊原告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之部分文字,而遽下不當認定;

且對參考著作發表於國外期刊(EI、SCI 以及SSCI等級期刊)亦有錯誤之審查論點云云。

惟查:1.本件原告申請以專門著作送審教授資格審查,經被告送請原告之送審專門著作所屬學術領域簽審顧問,依據原告相關學經歷背景、任教科目、代表成果摘要及7 年內參考著作等為綜合性之評估後,推薦該學術領域之3 位專家學者進行審查。

而本件審查結果為2 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之分數(按:皆未達65分),1 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之分數,依前揭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7條、第28條及第29條等規定,本件審定結果為不通過,業如前述。

2.次查:本院綜觀本件審查意見表,甲審查人就原告之專門著作是否符合擬申請升等教授等級之教師須「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的審查評定基準,加以評量,甲審查人具體陳述其專業領域之見解,甲審查人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記載:「Effects of game type and gender on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inlong-hour online game players 1.申請人發表的論文(主要著作部分),著重於心率變化資料收集後,再做生理參數影響的檢定。

如果以論文內容品質與深度來說,申請人在學術研究上並無任何理論的創新,僅作微幅的修改,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及多元性,說明如下:㈠Comparisons on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包含SBP 、DBP 、HR、HRV 、HF、LF、Total Power 、LF、HF、VLF 、Euphoria status )的測試,作者以independentt and Mann-Whit ney U test去測試二群的差異性問題,此作法犯了"Experiment-wise error" 的錯誤,其αE=P 會依比較的變數數目逐漸膨脹,可參考"Empirical comparison of univariate an dmultivariate analys isof variance procedures" 。

因此,本研究的Table 2& 3內的分析,結果的可信度,實需進一步釐清。

㈡誠如申請人所提,過去的研究對長時間玩線上遊戲造成的生理及心理影響,大多採用主觀的問卷方式進行,所以本研究才採非侵入式的心率變化來衡量。

然作者對遊戲負荷又以主觀的NASA-TLX去衡量,再以GEE 進行分析,前後說法不一致,實難說服何者為正確?2.申請人發表的論文(參考著作部分-7年的研究成績),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說明如下:㈠國外期刊部分大都著重於收集問卷調查或相關資料後,再做模式的測試或驗證,欠缺相關理論的創新。

然作者所採用的各因素,其包含的變數個數,因配合跑SEM fitness 的要求,而有所減少,實難說服此為『驗證性研究』,也已違反驗證型研究(CFA )的精神,例如,作者發表於IJDET 的參考著作"Validating the satisfaction and continuous intention of E-Learnin gsystem : Combining TAM and IS success models" ,perceived usefulness(PU)使用3 個items ,perceivedease of use (PEU )使用3 個items ,均與原作者使用的items 數不同。

㈡國內期刊部分大都著重於個案研究,再做個研究主題的陳述,誠如申請人所提,個案研究的資料可以透過文件、檔案紀錄、訪談、直接觀察、參與觀察等方式進行蒐集,然多元發散的資料如何收斂,如何三角驗證,如何分析,均無明確的說明,實難說服個案陳述的內容可信度。」

等語,此有該審查意見表附於原處分卷可參(見不可閱覽卷),足認甲審查人已具體陳述其學術專業之見解,對於原告送審之著作予以評價。

3.又查:經原告提出申訴後,甲審查人亦提出說明,甲審查人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記載:「Effects of game type and gender on autonomic nervous system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 in long-hour online game players 1. 申請人發表的論文(主要著作部分),著重於心率變化資料收集後,再做生理參數影響的檢定。

如果以論文內容品質與深度來說,申請人在學術研究上並無任何理論的創新,僅作微幅的修改,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及多元性,說明如下:㈠Comparisons on physiological parameters(包含SBP 、DBP、HR、HRV 、HF、LF、Total Power 、LF、HF、VLF 、Euphoria status )的測試,作者以independentt and Mann-Whitney U test去測試二群的差異性問題,此作法犯了"Experiment-wise error" 的錯誤,其αE =P 會依比較的變數數目逐漸膨脹,可參考"Empirical comparison ofunivariate andmultivariate analysis of variance procedures" 。

因此,本研究的Table 2& 3內的分析,結果的可信度,實需進一步釐清。

申請人所提Experiment-wise error 的發生是在虛無假設為真實時,而申請人實驗前的各種生理特徵並無顯著差異,故未犯有Experiment-wise error 。

基本上以independent t and Mann-Whitney Utest去測試,會使αE =P 因比較的變數數目逐漸膨帳,產生型一誤差的膨脹,建議使用Hotelling's T2的統計測試方法。

㈡誠如申請人所提,過去的研究對長時間玩線上遊戲造成的生理及心理影響,大多採用主觀的問卷方式進行,所以本研究才採非侵入式的心率變化來衡量。

然作者對遊戲負荷又以主觀的NASA-TLX去衡量,再以GEE 進行分析,前後說法不一致,實難說服何者為正確?申請人於其代表作研究特色簡要說明的「研究創新與貢獻」(p7),第一點提及⑴由別於多數採用主觀心理評量的問卷調查法,本研究才採用非侵入式偵測心率變異的方式,衡量自律神經的平衡狀態:然申請人對遊戲負荷又以主觀的心理認知NASA-TLX去衡量,因此二者間陳述具衡突性。

2.申請人發表的論文(參考著作部分-7年的研究成績),亦欠缺研究方法與分析方法的嚴謹性,說明如下:㈠國內期刊部分大都著重於個案研究,再做個案研究主題的陳述,誠如申請人所提,個案研究的資料可以透過文件、檔案紀錄、訪談、直接觀察、參與觀察等方式進行蒐集,然多元發散的資料如何收斂,如何三角驗證,如何分析,均無明確的說明,實難說服個案陳述的內容可信度。

綜合以上審查,申請人在學術領域尚未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尚難符合升等教授之條件。」

等語,此有該審查意見表附於原處分卷可參(見不可閱覽卷)。

足認甲審查人已就其審查原告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表示具體審查意見及其依據與理由。

4.承上,甲審查人既就原告之送審專門著作進行審查,並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乙表)中表示具體之審查意見,核屬審查委員獨立依照其學術專業所作之判斷,且本院亦查無其等審查有違反相關程序,或其等審查有以錯誤之事實為基礎,或有悖於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情事,則以送審教授資格審查制度,旨在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既經審查人為專業之判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予以尊重。

原告雖提出不同之觀點與質疑,惟此與甲審查人之審查意見核屬仁智之見,此部分之評價涉及對送審專門著作本身之學術專業判斷,原告自不得以其主觀之見解,指摘甲審查人之審查意見有錯誤。

5.綜上,足見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本件被告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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