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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吳武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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