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他,14,2016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他字第14號
原 告 張大光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本院105年度他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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