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再,120,2017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林敏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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