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蔣台亮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代 表 人 曲良治(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14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05 年2 月16日」,應更正為「106 年2 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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