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54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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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Glock Asia-Pacific Limited
代 表 人 DE SOUTER, Sven F. S.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 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桔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顏進來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代 表 人 陳國恩(署長)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
吳篤維 律師
參 加 人 Carl Walther GmbH
代 表 人 Alexander Lenert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arl Walther GmbH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與參加人參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被告警政署)委託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辦理「警用手槍49,600枝」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決標(下稱原處分)由參加人得標,原告不服上開原處分,提出異議,復不服臺銀(採購部)104 年12月1 日採購開一字第10400096491 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

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

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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