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56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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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偉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朱龍祥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 年6月1日上午10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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