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69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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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葉水源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蔡孟遑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解釋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刨除於其所有桃園市八德區尾段150 地號土地上所鋪設柏油後,返還土地,經桃園地院以本件訴訟涉及上開土地是否符合公用地役權之要件,屬公法關係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為由,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該裁定因兩造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確定。

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係屬私法關係所生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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