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754,2018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大家診所(合夥)
代 表 人 林家楣(負責醫師)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另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大家診所繳納,茲限上訴人大家診所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