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停,108,2016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永昇
聲 請 人 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翔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於聲請書原分別記載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聲請人宏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登記為黃啟楨;
聲請人雙富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狀況欄記載「解散」,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4條第2項前段規定,清算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
則聲請人以林永昇、王翔靖為代表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合法之代表人暨其有代表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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