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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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