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166,2016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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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翁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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