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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
抗 告 人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
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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