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 表 人 朱立倫(主席)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宜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1年3月28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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