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代 表 人 梅家樹(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陳冀翔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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