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9號
原 告 李瑞吉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胡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4月9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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