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37,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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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隆(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吳怡箴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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