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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孫博萮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忠聖 律師
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 律師
劉明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106年6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李 君 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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