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679,201611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王莉莉
王佳麗
王佳慧
王雯雯
王家維
王怡婷
王昱傑
王怡琇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梁紅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