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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葉水源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蔡孟遑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原係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桃園地院認屬公法關係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為由,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確定,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係屬私法關係所生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為由,故就受理訴訟之權限,與上開桃園地院確定裁定見解有異,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06年12月22日作成釋字第758號解釋,並於同日公布,有司法院106年1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34044號函所檢送之釋字第758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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