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5,訴,947,2016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郭文政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