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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謝瑞煌
謝瑞安
謝瑞勝
謝美代
謝瑪璃
謝美莎
謝美純
謝郭秀鳳
謝文伯
謝文仲
謝隆光
謝慶瑞
謝正雄
謝佳玲
謝佳蓉
謝奇宏
謝書謙
謝陳敏子
謝岳洲
上1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鄭雅芳
參 加 人 國防部軍備局
代 表 人 梅家樹(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防部軍備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前陸軍總司令部(民國94年1月1日更名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95年2月17日再更名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因特種軍事情報室天線移植需要,層經行政院52年1月11日台52內字第0203號令核准徵收前陽明山管理局士林鎮福德洋段山仔腳小段(以下簡稱福德洋段山仔腳小段)115-2地號等4筆土地,前陽明山管理局52年3月13日政地字第3177號公告。
原告以渠等被繼承人謝海燕所有福德洋段山仔腳小段115-2、115-7、115-8地號土地【原被徵收土地為福德洋段山仔腳小段115-2地號土地內360平方公尺、115-1地號內622平方公尺,分割後為115-2、115-7、115-8、115-9地號,360平方公尺、352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220平方公尺,旋115-2、115-8地號合併並重測為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二小段(以下簡稱福林段二小段)466地號,115-7地號與另筆114-18地號(原被徵收之福德洋段山仔腳小段114地號內70平方公尺)合併並重測為福林段二小段465地號,嗣因無償撥用,再分割為465、465-1地號】徵收後,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情事,於103年7月7日請求廢止土地徵收。
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2月17日以府地用字第10401271500號函復,依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04年3月11日備工土管字第1040002584號、104年5月6日備工土管字第1040004931號、104年7月6日備工土管字第1040007437號函查復,及該府103年10月8日及104年7月29日現場會勘結果,認本件福林段二小段465、465-1、466地號土地徵收後,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不准予廢止徵收。
原告等不服上開處理結果,向被告請求廢止土地徵收。
經被告於105年4月28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3572號函(即原處分)原告,以該部105年4月13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04次會議決議,本件依臺北市政府會同國防部軍備局查明結果,福林段二小段465、465-1、466地號土地業依徵收計畫興建A04及A07天線鐵塔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情事,縱使該2座天線鐵塔嗣後分別遷移或註銷,亦無同條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本案不准予廢止徵收等語。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無理由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國防部為本件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對本件土地徵收過程情形較為瞭解,據當事人表示國防部核定不動產管理機關,經整編目前由國防部軍備局為單一不動產管理機關,則由國防部軍備局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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