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交上,128,2017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楊勢如
被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1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
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又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民國105年6月11日9時49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板城路浮洲運動公園往浮洲橋方向,因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限速50公里,經測時速80公里,超速30公里)」之違規事實,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於同年月20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P236712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8月4日前。
上訴人於同年7月3日提出申訴,經被上訴人函請舉發機關查處,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舉發無誤,被上訴人爰函復上訴人舉發無誤,仍應依法裁處,並將應到案日期展延至同年9月2日前。
上訴人仍不服,向被上訴人申請開立裁決書,被上訴人乃於同年8月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05年8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P236712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105年度交字第219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後,上訴人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於申訴時即指稱舉發機關未舉出採證當日確於採證地點100至300公尺間設有明顯標示之事實,原處分存有重大明顯瑕疵,惟原審竟依舉發機關105年9月23日新北警板交字第1053302796號函檢附之「事後」派員採證照片,稱員警於值勤前已確認該採證地點100至300公尺業設置固定「常有測速照相」之警告標誌,已屬判決違背成文法以外之法則云云。
惟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提出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主張,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及就原審已詳細論斷有關前揭警告標誌於舉發當時確有設置之諸多事證,泛言未論斷,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或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