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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明潭(董事長)
被 上 訴人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原審卷二第191 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因上訴人設於新北市,經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6年7 月21日(星期五)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6 年7 月2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原審法院收文章戳可按(參本院卷第21頁),顯已逾上開上訴之不變期間。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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