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000,2018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泓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鴻明(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 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王士雲(處長)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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