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190,2019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棠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明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家浦
薛維萱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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