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658,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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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容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陳首珍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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