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號
抗 告 人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雅然(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98號裁定駁回在案。
抗告人於10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具狀聲明請求撤銷原裁定及相對人不當補稅之復查決定,應係不服原裁定而提起抗告之意。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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