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28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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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姜霞萍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衡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號及1890地號等2筆土地,向被告申請建造集合住宅,經被告審查後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核發104汐建字第624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在案,原告為建築基地下方之居民,認系爭建照之核發有坡度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建築物未和擋土牆保持安全退縮距離、未按鄰房占用處理原則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違規使用68年地形圖、沒有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書及影響原告日照權等違法,請求撤銷系爭建照,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1.訴願決定及系爭建照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為系爭建照核發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系爭建照,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主張有理由時,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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