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647,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政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汽車

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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