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648,2018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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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詹松齡
黃阿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
張克豪 律師
林宗憲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代 表 人 陳建崧(區長)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參 加 人 林文達
林文耀
林文宏
林碧蓮
林碧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10日下午2 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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