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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周惠雯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何牧珉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考試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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