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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劉馨雯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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