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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蔡承智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
林建勇
蘇郁傑
參 加 人 新北市平溪區公所
代 表 人 陳聖聰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應命參加人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佳陽測量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向被告申請辦理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土地鄰接之道路為現有巷道(下稱系爭巷道)併指定建築線,經被告以104年5月28日新北工養字第10430750501號公告認定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並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公告周知30日,公告期間內,原告以其為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該土地坐落於系爭巷道範圍)之共有人聲明異議,經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通知原告辦理會勘後,被告仍予認定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並以104年8月5日新北工養字第1043109587號函通知原告。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為本件原告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提供做為道路拓寬暨鋪設柏油路之工程主管及養護機關,因相關鋪設及養護系爭道路之資料均由參加人所掌握,本院認參加人有輔助本件被告訴訟之必要,以便釐清案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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