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 告 朱榮忠
被 告 連江縣地政局
代 表 人 曹爾元(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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