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377,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署長)
訴訟代理人 吳權芳
劉佳興
簡榆芯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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