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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 告 張齊家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禹心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
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之裁判,關於原告是否為昱新牙醫診所之合夥人乃本件裁判之主要爭點,與本件基礎事實同一之行為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354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因本院認上開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後,兩造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於108年3月22日確定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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