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呂鴻毅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邱德明
張晏榕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代 表 人 蔡元戎(分局長)
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張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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